咨询热线:137 1454 4898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民事法律 > 婚姻家庭类法律

婚姻家庭类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 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 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199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
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
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

(1992年4月2日〔1991〕民他字第6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以上意见供参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
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联系律师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