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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河南学生餐后集体呕吐 送餐公司2人被刑拘

 

11月30日上午,二三里资讯独家从河南封丘“学生呕吐腹泻”事件涉事送餐公司负责人家属处获悉,送餐公司负责人吕某、李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已被刑事拘留,羁押在新乡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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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河南新乡市封丘县赵岗镇戚城中学30多名学生吃过“营养午餐”后,疑似食物中毒。家长纷纷来到学校,阻止送餐车入校。校长含泪劝说家长,不让车进是不对的,公司是教育局招标来的,换不动。

此事被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极大关注,“30余名师生餐后集体呕吐腹泻”、“校长痛哭称换不动送餐公司”,成为网络热议话题,多次登上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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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河南封丘县委县政府发布通报,要求涉事公司立即停止供餐,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11月27日,河南省封丘县官方通报称,由封丘县纪委、公安局、卫健委、教体局、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综合病人的临床表现、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初步判定是一起食源性疾病事件。

同时,对11月23日事件发生后没有及时上报并负有监管责任的县教体局副局长王念四,目前已停职、接受立案调查,县教体局食管办负责人吕勇、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闫文峰、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人王宝帅等人,立案审查调查。对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和涉事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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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涉事送餐公司两名负责人吕某、李某也先后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今天上午,二三里资讯独家从涉事送餐公司负责人吕某妻子李某及其代理律师处获悉,涉事送餐公司的两名负责人吕某、李某,已被刑事拘留,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吕某的代理律师称,如果吕、李二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成立,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吕某的妻子李女士说,她收到封丘县公安局的拘留通知书后,已聘请两名律师作为丈夫的代理人,“我相信我老公不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我给他准备了几套衣服,下午和律师一起去看守所看望他。”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十七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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