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诉讼,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疾病保险是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保险公司一般以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为给付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重大疾病保险。重疾险作为一种独立的险种,可以独立投保;也可以做为附加险与主险同时投保。重疾险作为附加险,也可能是保险公司为某个主险专门设计的附加险,并对该附加险不收另外收取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通常拒赔的理由有被保险人带病投保,存在不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不给付重疾保险金,或以所患疾病为既往症为由拒绝赔偿。
当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存在争议时,被保险人或选择向保监会投诉,或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维权,但更多的是通过司法裁决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考虑到省、直辖市与自治区甚至某些地级市两级法院在每一类具体案件的司法价值取向差异较大,如何选择诉讼法院从而使被保险人处于有利地位,是被保险人必须考虑的现实问题。
一、原告方住所地法院管辖。疾病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可以选择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处理。住所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但在原告离开户籍地至起诉时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时,才可以选择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保险公司总部所在地法院。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原告有权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起诉。保险公司作为金融企业,注册地一般在金融或商业特别发达的地区,比如上海、深圳等地。作为保险公司总部基地所在地,当地法院对处理保险类纠纷案件技术成熟经验丰富,能够形成相对较为成熟的处理指导意见。但因保险公司较多,当地法院在保险调研与沟通时,保险公司乃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法院在处理保险纠纷的影响力也是显而易见的。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住所地法院。投保人通常是通过其住所地所在地保险分支机构投保,但《人身保险合同》上显示的保险人是保险公司,而不是其分支机构。收取保险费及处理核赔事宜时,一般仍由分支机构处理。保险公司对由分支机构承保的保险发生纠纷时,仍然要求分支机构派员处理,保险公司通常也乐于被保险人起诉其分支机构。被保险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将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做为共同被告,从而让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取得管辖权。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5号)
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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