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如何申请人身保险理赔
根据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要求,“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国家医疗保障局规定对确诊该类疾病的患者疑似患者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在确诊或疑似患有该种疾病的患者做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根据所投保的保险种类及保障范围,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分门别类进行理赔处理。
1.疾病保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新发病种,并非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疾病种类。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可以考虑重症被保险人所处的疾病状态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比如深度昏迷、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等。对于轻症患者,考虑肺功能衰竭,在诊断标准满足保险合同约定时,适当放宽“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引发这一病因,以响应银保监会要求的适当扩展责任范围这一规定。对于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责任,保险人查明受益人后应及时理赔。
2.医疗保险:在确诊患者与疑似患者医疗费用由政府承担的通知出台之前,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应尽快理赔。各保险公司对符合赔付条件的被保险人,可以考虑放弃免赔额的限制,全额赔付。
3.意外伤害保险:该疾病不具有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性,不属于普通意外及特殊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范围。
对于因职业暴露接触该类患者的医护人员及执行防疫任务的公安等特情人员,对该类被保险人,建议按人身意外伤害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赔付。尽管该类赔付会有争议,但与众多保险公司积极抗疫捐赠保险的目的相符。对于身故的被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于伤残的,按伤残鉴定等级按合同约定比例赔付。
4.人寿保险:对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属于赔付范围;对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被保险人生存但身残的,按保险合同约定处理。
5.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导致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对于该类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及时赔付。
以上建议,供参考。因各家保险公司开发的保险产品条款各异,具体事项请根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处理;如有疑义,可直接联系深圳陆歆律师,电话:13714544898。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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