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7 1454 4898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公司法务

律师介绍

律师介绍 陆歆律师擅长法律领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工程建筑、房产开发、刑事辩护、公司纠纷等;业务范围包括公司法务、投资、房地产、金融、保险、人身险理赔、刑事辩护等领域。;现执业于全国优秀文明律师事务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为最...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陆歆律师

电话号码:137 1454 4898

手机号码:137 1454 4898

邮箱地址:903948287@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0910585101

执业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7楼

公司法务

也谈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异议



  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上市公司类似剧情不断上演,却还是在不断地变换形式,刷新底线。最近上演的是,兆新股份“董监高”对年报集体“甩锅”——在2019年年度报告上,兆新股份的五位董事、三位监事及四位高级管理人员,均表示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无法发表意见。相比去年十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年报部分“董监高”不保证,兆新股份高管全体不保证,创出了A股市场前所未有且无法打破的异议记录。

  对于兆新股份事件,无论观感如何,有一点无法否认,就是上市公司高管可以对年报提出异议。刚实施不久的新证券法第82条第四款,认可了“董监高”对年报的异议权及发布权。对该法条进行字面解释,即便全体表达异议,也未尝不可。按常理,全体异议似乎不应该出现,因为年报依法须经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披露,表决赞同者没有理由又持异议。之所以出现全体异议,很大可能是与兆新股份年报未经表决,公司直接在形式上披露了年报有关。立法者恐怕始料未及。

  “董监高”提出异议,令期待真实、准确、完整信息的投资人大为失望。但从不同角度看,不见得是坏事,甚至值得提倡。公司治理的一大要义,就是强化公司的监督机制,没有异议,何来监督?特别是对于处于监督地位的监事和独立董事而言,投没投过反对票,是判断其是否真正有用,以及公司监督机制是否有效的一个最直观的标准。具有经营管理职责的高管,如果勤勉尽责,不可能对所有事项都看法一致。在治理失控的公司中,监督机制形同虚设,“董监高”被戏称为“应声筒”“花瓶”或“橡皮图章”,对大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等行为视而不见,年报造假,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屡见不鲜。对表决事项毫无异议,如果不是能力有问题,则多半是职业操守值得怀疑,更是对自己不负责任。近年来,随着监管力度加强,为求自保,在年报中表示不保证的“董监高”明显增多,虽是无奈之举,其行为难免遭受非议。

    “董监高”们对年报有何异议?为什么有异议?这是值得深究的问题。公司年报反映的是公司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或真或假,半真半假都有可能。异议的产生,来自于高管对年报真实性作出判断的能力和责任是否相当。有观点认为,立法对“董监高”的要求过于苛刻了,对情况特殊的公司信披时间要求太紧,所有公司中参与制作年报的会计,核实年报的审计都不一定可靠,高管职责终有边界,保证承诺责任之重难以承受,你让“董监高”们怎么办?其情虽可悯,但如果作为法人核心和代表的“董监高”都不能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性,谁又能保证?立法者也无奈,如果不将责任加诸“董监高”的身上,他们是否还会对公司治理拼尽全力?

  高管们怎么办?多买责任保险,通过异议避免责任,是最现实的选择。但这种选择真的管用吗?

  在深圳证监局下发通知,宣布对兆新股份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后,兆新股份又重新发布了一份年度报告,调高了亏损额度,“董监高”又全部作出了保证真实的承诺。居然完全没有异议了!

  5月1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兆新股份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声明》,提出“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年度报告内容行使异议权,并不当然免除其勤勉尽责义务”,认为“兆新股份董监高本次出于免责考虑所作出的行为,违背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破坏了信息披露秩序,性质恶劣”,已启动核查程序,将依法严肃查处。

  看来,异议行为不当,不仅不能免责,反倒可能罪加一等。证券法对高管异议附加了“陈述理由”的要求,可以看作是一个免责的通道。什么才是可以被接纳的合理的“陈述理由”?这又是一个难题。

  (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
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联系律师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