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转贷牟利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基本案情:
李先生经营一家小型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在中介人员刘某某安排下,以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向某银行申请办理抵押经营贷业务,贷款金额为5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由刘某某妻舅谭某某开办的A公司作为收款方,由银行将该款项打入A公司账户内。李先生于2021年3月1日完成贷款申请手续,银行于2021年3月5日将款项转至A公司账户。谭某某自3月6日至20日期间,先后返还给李先生400万元,余款100万元未予返还。2021年4月1日,谭某某向李先生出具《借条》,确认经协商该笔人民币100万元的款项作为谭某某借款,年利率7%,谭某某在2022年10月30日前还本付息120万元,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1%计付逾期利息,因追偿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由谭某某承担。
法律分析:
“金融机构”主要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包括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花呗、借呗、微粒贷、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他人的行为模式中,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转贷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转贷人应该依约履行贷款合同义务。
因谭某某出具了借条,李先生同意将谭某某不能及时归还的款项转为借款,双方应借款事宜达与合意,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李先生在尚欠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对外转贷牟利,存在扰乱经济秩序的风险,故借款利息、律师费等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谭某某应归还李先生本金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 号}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