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招用人员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曾某系四川某调味品公司的销售区域经理,其与公司签订了销售承包责任书。2014年9月20日,曾某招用李某在其负责的辖区内担任临时促销员。曾某付给李某的费用根据年度销售量而定,另外还有部分出差生活补贴(用于出差的吃和住)。这些费用,都是由公司先行垫付后,再从曾某的提成结算中予以扣除。2015年10月16日,李某向曾某提出“辞工”。李某认为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于2015年12月14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14年9月--2015年10月期间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60000元。
【争议焦点】
职工内部承包所招用的人员,是否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首先,从内部承包的性质来看,内部承包是企业的一种管理手段,内部承包人在承包范围内招用人员,其代表的是公司,最后的后果也由公司承担,可以视为职务行为。因而,内部承包实际是公司赋予内部承包人具有包括招聘人员在内的一种职务授权。本案曾某作为公司的内部承包人,曾某招用李某是公司的一种职务授权。
另外,从劳动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来看,《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公司与李某均系适格主体,李某获得的劳动报酬最终是由公司支付,李某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李某提供的劳动也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而李某与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对于内部承包招用的人员与公司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内部承包不能免除公司的用工责任,公司应依法履行劳动用工过程中的各项义务,如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
【仲裁结果】
由于公司没有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在仲裁时效期间内(2014年12月14日--2015年9月19日)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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