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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陆歆律师擅长法律领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工程建筑、房产开发、刑事辩护、公司纠纷等;业务范围包括公司法务、投资、房地产、金融、保险、人身险理赔、刑事辩护等领域。;现执业于全国优秀文明律师事务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为最...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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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深圳地区病伤假医疗期与病假工资发放规定(2019年最新)

 
          深圳地区病伤假医疗期与病假工资发放规定
序号 实际工作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1 10年以上 5年以下 5-10年 10-15年 15-20年 20年以上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10年以下 5年以下 5年以上      
3个月 6个月      
2 病伤假期工资 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
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3 病伤假医疗期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伤假工资发放法律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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