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7 1454 4898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刑事辩护

律师介绍

律师介绍 陆歆律师执业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3200910585101。擅长法律领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工程建筑、房产开发、刑事辩护、公司纠纷等;业务范围包括公司法务、投资、房地产、金融、保险、人身险理赔、刑事辩护等领域。;现执...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陆歆律师

电话号码:137 1454 4898

手机号码:137 1454 4898

邮箱地址:903948287@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0910585101

执业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7楼

刑事辩护

以高息为诱饵吸收资金高达34亿余元

    以高息为诱饵吸收资金高达34亿余元
    中艺财富14名员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

    本报讯中艺财富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销售玉石、字画等投资理财产品为名,用高息为诱饵吸收资金,涉案金额高达34亿余元。日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14名员工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领刑。其中,总经理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副总经理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12名被告人被判处七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不等罚金。

    2014年6月以来,朱某华(在逃)与沙某兵(另案处理)等人在崇川区先后设立中艺财富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艺财富画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艺江苏分公司”)以及中艺云联(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关联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招募业务人员,向社会公众宣传、销售玉石、字画等投资理财产品。

    该案被告人杨某、冯某等14人经朱某华聘用进入公司,分别担任总经理、区域总监、讲师等各级职务,参与非法吸收资金活动。集资参与人与中艺江苏分公司之间签订中艺财富艺术品销售协议书,约定由集资参与人认购艺术品实物,艺术品由中艺江苏分公司保管,集资参与人可以获得认购额年化12%的收益。经审计,中艺江苏分公司向江苏各地区60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4亿余元,吸收的资金均进入沙某兵控制的中艺云联(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账户,案发时仍有16亿余元投资款未兑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等14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合14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徐振宇王林古林)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
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联系律师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