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酒驾者“顶包”被判诈骗罪
案情回放
王某酒后驾车(该车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不是其本人),与在路旁停放的一辆本田轿车相撞,导致两车严重受损。保险合同约定,因醉驾致使车辆受损不在理赔范围。王某便找到未饮酒的朋友张某冒充事故车辆的司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意图骗取16万余元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王某、张某有骗保的嫌疑,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判决二人犯诈骗罪,由于张某是累犯,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王某是本次犯罪的犯意提起者,对其从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法官释法
本案中,张某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只是帮助王某冒充驾驶员,并没有诈骗的意图,不应与王某一同以诈骗罪论处。事实上,如果要达成骗保的目的,张某并非简单冒充即可,还需积极帮助实施骗保行为,如配合事故现场拍照、后期相关文件签署等。张某在明知王某骗保意图的前提下实施了积极帮助行为,并与其一起伪造事故现场,即使以“帮忙”的名义为自己开脱,实质上已经属于此次诈骗的共犯。
此外,本案中的二被告人均不是涉案车辆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故二人构成诈骗罪,而非保险诈骗罪。
近年来,与本案类似的诈骗案件时有发生。法官提醒,当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涉嫌保险诈骗罪时,与之一起合谋骗取保费的其他人员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同时还需注意的是,与保险的投保人、受益人无关,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不会构成犯罪,即使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身份,也有涉嫌诈骗罪的可能性。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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