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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武威市原副市长姜保红受贿案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武威市原副市长姜保红受贿案一审宣判

  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人民法院报讯(记者潘静虎文心)1月22日,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宣判甘肃省武威市政府原副市长姜保红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姜保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保红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甘肃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处副处长、武威市招商局局长、武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武威市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418万元、美元2万元、黄金300克,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姜保红部分犯罪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姜保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主动退回部分受贿财物,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姜保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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