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羽毛球被球击中右眼状告球友!北京民法典首案 自甘风险伤者败诉
宋老先生在群众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球击中右眼,致人工晶体脱位,事后他将对手周先生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等赔偿。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民法典施行后的首案,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的条款当庭判决驳回宋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宋老先生今年74岁。2020年4月28日上午9点多,宋老先生和朋友们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对3的比赛。期间,作为对手的50岁的周先生击打出的羽毛球正中宋老先生的右眼。“这本来是非常轻松的老年人之间3对3的活动,但是被告的最后一下扣杀,用了巨大的力量,没有任何控制,具有过错。”法庭上,宋老先生的代理人说道。
记者了解到,宋老先生的右眼安装过人工晶体,被球击中后因“人工晶体脱位”宋老先生住院接受了手术,将人工晶体摘除。后经复查,因右眼视神经萎缩,已接近失明,医院不建议再做晶体植入。事后,宋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800元等总计8500余元。
“我们打球已经打了好几年,谁也不愿意看到谁受伤。”据周先生讲,他们是群众自发组织的文体活动,参加活动应风险自担。“事发时,宋老先生已经持续打了50分钟的羽毛球,他自己也承认眼睛有视差,而且他这么大年纪,应当对自己的身体情况有所了解。”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均承认,大家都是业余选手,没有经过专业训练。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宋老先生的代理人要求适用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即便周先生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分担损失。但是周先生认为,民法典已经生效,当中加入了“自甘风险”的条款。
记者了解到,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引入了“自甘风险”原则,被认为填补了法律空白。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有专家指出,“自甘风险”条款加入民法典,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健康、文明、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
法律解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原标题:《打羽毛球被球击中右眼状告球友!北京民法典首案今天判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