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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劳务派遣人员能否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案情回顾
  兰某由某人才公司劳务派遣至一家国有事业单位担任内勤工作,主要承担经办部门财务报销、办公用品采购等工作。2016年5月至2018年12月,兰某使用其名下三张公务卡至多家商户刷卡套现或个人消费,编造虚假业务事项,以从他处获取对应金额的发票进行报销,骗取单位公款30余万元,东窗事发后被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兰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一审宣判后,兰某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未构成贪污罪。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兰某的上诉。

  
法官释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国有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是否存在能从事公务的可能。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可知,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务人员。这是劳务派遣单位的人,而非用工单位的人,其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劳务派遣单位再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劳务派遣人员至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是提供劳务还是公务,劳动合同法中并未明确。一般情况下,多数人员在非主营岗位工作,但不排除少数人员在具有公务性质的岗位上工作。本案中,兰某虽然是劳务派遣人员,但是在用工单位工作的内容是承办部门财务报销、办公用品采购等,是在具有公务性质的岗位上工作,因此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国有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应作实质判断,即关键在于是否从事公务而不在于其身份。具体而言,从事公务的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反之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中被告人兰某为劳务派遣人员,未被列入其所在国有事业单位编制,但其工作主要是经办财务报销,无疑是对国有财产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他从事公务而非劳务,因此可以认定为兰某是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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