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多长时间可能会被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逮捕需要满足以下3大条件:
◎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该情形包含下列含义: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
◎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是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适用逮捕,而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逮捕。
◎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这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考虑的,这一条件一般主要从以下来审查:1、案件性质是否严重、是否恶劣;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况、主观恶性的大小。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就不应逮捕,而应采用较轻的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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